
一、为什么出台这项政策?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地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仍存在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隐形门槛,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系从源头防止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
二、重点审查什么?谁来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组织。
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三、怎么审?
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1.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是否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是否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是否含有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否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是否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否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是否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是否含有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是否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是否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是否含有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哪些情况可以例外?
经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是指政策措施对实现有关政策目的确有必要,且对照审查标准评估竞争效果后,对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范围最小、程度最轻的方案。本条所称合理的实施期限应当是为实现政策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终止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在期限届满或者终止条件满足后,有关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