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小聚喝点酒助助兴是很正常旳事儿,但是喝酒之后控制不住自己的言行作出违法行为,甚至实施暴力抗拒警察执法就是另一回事儿了。近日,船营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中,当事人张某就是酒后上演“全武行”,警察蜀黍都报警了!

案情回顾
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某与朋友在饭店吃完饭后打车回家,席间张某喝了半斤53度白酒和多瓶啤酒,路上张某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了口角还打了司机一下,司机报警后,昌邑区某派出所派出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出警,在对张某口头传唤过程中,张某倒地不起称身体不舒服,两名出警人员立刻陪同张某乘坐120救护车来到位于船营区的某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无碍。民警作出三次警告后对张某进行强制传唤,张某拒不配合。昌邑区某派出所派出了一名民警和一名辅警增援。出警人员在控制张某双臂行至急诊室门口时,张某倒地不起并大喊大叫,在出警人员上前控制时,张某突然发力,用拳头和手里的衣服击打一名民警的腹部、一名辅警的后脑和颈部,同时用脚踹中另一名辅警右手。
因张某袭警的行为发生在船营区,出警人员在控制住张某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明现场情况,船营区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理,将张某抓获。张某被带至派出所醒酒后,对当天凌晨发生的事竟然全部断片,在知道自己殴打警察后张某觉得后悔不已。事后经鉴定,被打的一名辅警颈部伤势构成了轻微伤。张某被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起诉至检察机关,因张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伤出警人员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要求,刑检部门在不起诉后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张某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送了检察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饮酒适量莫贪杯,酒后言行勿失当。“喝多了”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逃避责任的理由,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挑战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