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都判完了,我还以为事过去了,看来还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啊!”苑某在接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感叹道。
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交通领域行刑双向衔接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手段发现苑某的驾驶证信息状态异常。经调查核实,查明苑某于2019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苑某应当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由于道路交通案件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不通畅,部分案件的信息数据很难同步等原因,苑某一直未被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迅速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目前苑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且终生禁驾,并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