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建院,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345号,1978年恢复重建。现有干警总数63人,分为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和政治部。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建院以来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履行检察职能。院党组坚持秉承“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船检精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打击犯罪,惩治腐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院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将自身角色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辖区经济建设的“局内人”,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位列全省前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平安和谐船营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近几年,我院先后被评为省政法委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省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市基层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春蕾计划扶贫助学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员会的监督,接受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方针,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共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全力的犯罪进行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安全犯罪案件,需要由本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人民检察立案侦查。
(五)对具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九)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开展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有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本级人民检察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层以上干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做好本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管理本级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
(十八)负责其他应到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